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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杜最小、张林军、张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杜最小,张林军,张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男,系该支行职员。被告张军,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杜最小,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林军,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小军,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杜最小、张林军、张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与被告调解解决了此案,原告于2015年0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军、杜最小、张林军、张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军、杜最小、张林军、张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