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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颂华和蒋梅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颂华,蒋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黄颂华,男,户籍地址广东省。被执行人蒋梅芬,女,户籍地址广东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04日向被执行人蒋梅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261597.1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诉讼费10584元及本案执行费4274元,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蒋梅芬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6455.1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张允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