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颂华和蒋梅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颂华,蒋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黄颂华,男,户籍地址广东省。被执行人蒋梅芬,女,户籍地址广东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04日向被执行人蒋梅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261597.1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诉讼费10584元及本案执行费4274元,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蒋梅芬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6455.1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张允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