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戴文华与吴文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609号原告戴文华。被告吴文广。原告戴文华诉被告吴文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贵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戴文华、被告吴文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文华诉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执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4)岳未民初字第00005号、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05089号民事判决书,将位于岳麓区黄鹤安置小区90户型3片10栋4单元房屋的第一层一半的房屋,第二层房屋腾空交给原告管理使用。被告恶语威胁原告的人生安全��拒不腾空房屋。现在原告被逼迫流落在外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生活过得非常艰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请。同时,为了便于分割第一屋一半的房屋,要求将西面一半的房屋分割给原告使用管理,请求判令:1、被告把位于岳麓区黄鹤安置小区90户型3片10栋4单元房屋第一层的一半房屋(西面)、第二层房屋腾空交给原告使用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吴文广辩称:对以前的判决有异议。我有上诉,但是中院维持判决。原告自己家中建了很多房屋,当时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共同建设的,而分配房屋的时候把门面和二楼分配给她,我有很大的异议。当时我为什么打原告,这个是有原因的,现在小孩和父母都是我在负担,我现在又没有工作,如果要分房屋,那么我怎么生活。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原告戴文华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文广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岳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戴文华与被告吴文广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解除婚姻关系,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有争议,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4)岳未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戴文华享有位于岳麓区黄鹤安置小区90户型3片10栋4单元房屋的第一层一半的房屋、第二层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被告吴文广不服(2014)岳未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05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现岳麓区黄鹤安置小区90户型3片10栋4单元房屋的第一层、第二层房屋实际上由被告吴文广在占有、使用和��理,被告吴文广拒绝将以第一层一半的房屋、第二层房屋交由原告戴文华占有、使用、收益权,原告戴文华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涉案房屋为东西走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未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050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现场勘查相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岳未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05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戴文华享有位于岳麓区黄鹤安置小区90户型3片10栋4单元房屋的第一层一半的房屋、第二层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原告提出为了便于分割第一层一半的房屋,要求将西面一半的房屋分割给原告使用管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现岳麓区黄鹤安置小区90户型3片10栋4单元房屋的第一层、第二层房屋实际上由被告吴文广在占有、使用和管理,被告吴文广拒绝将第一层一半的房屋、第二层房屋交由原告戴文华占有、使用和管理,原告戴文华诉请被告吴文广将岳麓区黄鹤安置小区90户型3片10栋4单元房屋第一层的一半房屋(西面)、第二层房屋腾空并交给原告使用管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文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岳麓区黄鹤安置小区90户型3片10栋4单元房屋第一层的一半房屋(西面)、第二层房屋腾空并交给原告使用管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吴文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贵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