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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孙延德、魏亚辉与武雪嵘、徐军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德,魏亚辉,武雪嵘,徐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孙延德,村民。申请执行人魏亚辉,村民。被执行人武雪嵘,系宣化县大仓盖镇定兴堡小学教师,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军英,村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延德、魏亚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雪嵘、徐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武雪嵘、徐军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延德、魏亚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000元及利息,执行24346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人孙延德、魏亚辉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武雪嵘、徐军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雪嵘、徐军英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郝建军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