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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应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应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5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牛某某,系XX公司股东。被告人应某。被告人刘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应某、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某某、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牛某某、被告人应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应某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XX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由刘某某具体联系,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虚开得销货单位为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万元,税额人民币1万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XX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被告人应某、刘某某分别于2014年5月14日、12月16日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XX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罚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应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的《协查取证的通知》、《案发经过》,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工商登记材料及应某、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应某作为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应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XX公司、应某、刘某某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XX公司已退缴税款、刘某某系介绍虚开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人关于对应某、刘某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在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某、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