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和被告于2007年11月相识,于××××年××月××日在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因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11年以后,由于原告经营投资失败,被告便采取恶语相加,谩骂侮辱,与原告分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婚前生有一女一子由原告某,被告婚前生有一女由被告某。3、依法分割财产和债务。被告李某乙辩称:1、坚决不同意离婚。2、不存在子女抚育的问题,孩子没花过原告一分钱。3、没有债务,我认识原告的时候,他的债务我已经帮他还清了,现在没有债务。也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7年认识,后于××××年××月××日在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称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被告称婚后感情一直尚可,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一直与前妻藕断丝连。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明,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但双方应互谅互让,妥善化解矛盾,共同努力,争取使夫妻关系趋于好转。本案原、被告结均为再婚,双方更应好好珍惜彼此多年的夫妻感情以及家庭的完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冬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