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中余与陈华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中余,陈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陈中余,农民。被执行人陈华东,农民。申请执行人陈中余与被执行人陈华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台州三门法院作出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已对其采取布控措施,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18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