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炎峰与被告伊犁伊哈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焱锋,博乐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伊哈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薛焱锋,男,汉族,31岁。住博乐市。被告博乐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青得里大街87号。法定代表人张添甜,该公司经理。被告伊犁伊哈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扎库齐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晓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焱锋诉被告博乐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伊哈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焱锋以已与被告博乐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伊哈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伊犁伊哈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款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焱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焱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薛焱锋负担。审判员 张馨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拉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