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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梁某,女,1990年11月24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7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以庭外调解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黄杰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沅沅校对责任人:黄杰斌打印责任人:张沅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