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梁某,女,1990年11月24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7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以庭外调解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黄杰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沅沅校对责任人:黄杰斌打印责任人:张沅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