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邱某某,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