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聂玉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法定代表人:陈金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聂玉营,男,生于1974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聂淑军,男,生于1981年7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德祥,男,生于1959年5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执行人聂玉营、聂淑军、王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长执字第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