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与朱某甲、朱某乙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甲。申请执行人孟某乙。申请执行人孟某丙。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与朱某甲、朱某乙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领取被继承人孟某丁(已去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北大街营业所存款27000元及利息,在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存款311.34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扣划了孟某丁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北大街营业所存款27000元及利息929.48元、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余额162.39元,于判决上确定的数额相差148.9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笔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30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被继承人孟某丁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北大衔营业所存款27000元本息、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存款311.34元本息归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共同所有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正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