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五里量具厂、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某某、谢某某、刘某、谢某、谢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五里量具厂,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某某,谢某某,刘某,谢某,谢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保字第53-1号申请人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二号第一大道605房。法定代表人陈细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沙五里量具厂,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沙田乡五里村。负责人谢某某。被申请人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翰林华府1栋301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周某某,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谢某某,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刘某,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谢某,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谢X,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人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五里量具厂、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某某、谢某某、刘某、谢某、谢X发生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五里量具厂、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某某、谢某某、刘某、谢某、谢X名下的银行存款5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存款525万元为本次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25万元;二、冻结长沙五里量具厂、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某某、谢某某、刘某、谢某、谢X名下银行存款5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友阿投��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彩华附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