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石庵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栾林江,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柏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杜明乾,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联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