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中汉信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大健、重庆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中汉信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大健,重庆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仁刚,陆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39号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中汉信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培毅,董事长。被申请人:陆大健。被申请人:重庆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大健,总经理。被申请人:赖仁刚。被申请人:陆玉森。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中汉信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大健、重庆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仁刚、陆玉森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中汉信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称:2013年2月,被申请人陆大健向申请人借款70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仁刚、陆玉森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申请人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尚欠申请人本金350万元、利息40万元。现申请人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390万元的财产。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中汉信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大健、重庆大足区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仁刚、陆玉森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