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桓执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若珠、巩象雷与宋佩庚、巩曰聪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若珠,巩象雷,宋佩庚,巩曰聪,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桓执字第198-4号申请执行人:张若珠。申请执行人:巩象雷。被执行人:宋佩庚。被执行人:巩曰聪。被执行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会亭,董事长。张若珠、巩象雷诉宋佩庚、巩曰聪、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0)桓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佩庚、巩曰聪、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若珠、巩象雷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0)桓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祁晓慧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巩琳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