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行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家扬、徐玉珍与霍邱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扬,徐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家扬。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玉珍,系陈家扬之妻。2015年1月15日,陈家扬、徐玉珍向霍邱县法院递交诉状,诉称起诉人于2014年7月23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霍邱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如下信息:1、起诉人在1995年被霍邱县公安局刑拘所涉嫌的罪名;2、起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3、讯问起诉人的民警的姓名及现在工作单位;4、起诉人的讯问笔录;5、起诉人所涉嫌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6、办案民警在讯问起诉人时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7、起诉人目前是否还是犯罪嫌疑人;8、如果起诉人目前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从何时被取消的;9、取消起诉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原因;10、霍邱县公安局于2007年7月26日下发的“关于陈家扬要求国家赔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讲到“你所反映的问题已在事发当年即1995年得到了处理”,请公开当年具体的处理全部过程及结果;11、近年来霍邱县公安局春节前后派员到起诉人家中给的补偿款以及1995年给付起诉人5000元的来源。霍邱县公安局在接到起诉人申请后没有任何答复,起诉人遂于2014年9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六安市公安局责令霍邱县公安局公开相关信息,至今六安市公安局也未给起诉人任何答复。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霍邱县公安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立即向起诉人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判令霍邱县公安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霍邱县法院认为:陈家扬、徐玉珍要求霍邱县公安局公开该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行为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信息范畴,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陈家扬、徐玉珍的起诉不予受理。陈家扬、徐玉珍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违法。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受理或判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是一起诉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依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涉及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具体到本案,对陈家扬、徐玉珍要求公安机关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全部属于刑事侦查行为的信息,需要逐一进行审查。故霍邱县法院以“陈家扬、徐玉珍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径行裁定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二、由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对陈家扬、徐玉珍的起诉立案受理。审 判 长 颜 凯审 判 员 张西湖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