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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法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讯安土石方剥离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存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讯安土石方剥离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内蒙古讯安土石方剥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金海小区北门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国栋,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某某,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五虎山育红路西四街坊16栋9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讯安土石方剥离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不服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讯安土石方剥离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讯安土石方剥离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讯安土石方剥离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审 判 员  周贵明代理审判员  宋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