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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71-2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五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湖北沃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尚未领取的工程款60万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湖北沃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