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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缪永福与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永福,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缪永福,男,1982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6号院13号楼3层广宜居快捷酒店6688房间。法定代表人于海川,董事长。缪永福与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29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缪永福与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签订的《代理商合同》;二、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缪永福技术服务费四万元;三、驳回原告缪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缪永福已预交,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缪永福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缪永福询问,申请执行人缪永福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缪永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邬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