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黄某,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潘新来,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不再要求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宾城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