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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惠岩与王志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岩。委托代理人张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娜。上诉人李惠岩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494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惠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惠岩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李惠岩。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建代理审判员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莉书 记 员  郭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