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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俊峰申请执行丽莉、郝拴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峰,丽莉,郝拴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高俊峰,女,汉族,54岁。被执行人丽莉,又名钱丽莉,女,蒙古族,45岁。被申请人郝拴禄,男,汉族,46岁。申请人高俊峰申请执行丽莉、郝拴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做出(2014)东民初字第89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郝拴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申请人高俊峰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做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申请人高俊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