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湖南浩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浩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浩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玖。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官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执字第000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6979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