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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唐应全与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应全,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唐应全。委托代理人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朱艳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红专,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应全与被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应全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应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应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应全承担。审判员  黄大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