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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孙 某 与 被 告 王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鳞字乡陶字村.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鳞字乡宾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