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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俞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晓玲,福建南平兴泰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应代娣,姚成,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77号申请执行人俞晓玲,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兴泰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代娣,总经理。被执行人应代娣,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成,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萍,女,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关于俞晓玲申请执行福建南平兴泰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应代娣、姚成、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兴泰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应代娣、姚成、陈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