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47号原告:朱某,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马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因被告马某现长期外出,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结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