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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囊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昂才与姬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昂才,姬红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囊民初字第04号原告昂才,男,藏族,1975年7月6日出生,系青海省囊谦县人。被告姬红军,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昂才诉被告姬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昂才因其与被告姬红军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昂才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昂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昂才承担。审判员 扎 西 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昂旺江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