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夏某某盗窃罪,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原美食天下蚌埠销售中心员工,住蚌埠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怀远县,住怀远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系被害人康某经营的美食天下蚌埠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美食天下)雇佣的员工,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夏某某多次从美食天下的仓库内窃取亲亲肠4箱、鱿鱼板16箱、牛板筋1箱、撒尿牛丸16箱、龙虾球8箱、鱼丸2箱、羊肉串1箱、无双全翅1箱、水晶包2箱、田螺串2箱、面筋串4箱、澳洲大串3箱、五花肉3箱、甜不辣2箱、无敌双飞燕1箱,共66箱冷冻货物,合计价值9460元。夏某某将上述冷冻货物中的面筋串4箱、五花肉1箱、澳洲大串3箱、田螺串1箱,共计9箱(价值1170元)卖给张大路(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得款800余元;其余57箱冷冻货物(价值8290元)卖给被告人徐某某,得款6080元。另查实,被告人夏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徐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康某13000元、5000元,康某已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方位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康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9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