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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小青织带厂与王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小青织带厂,王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7号原告义乌市小青织带厂,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经营者高新文。委托代理人吴茂湖,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国。本院在原告义乌市小青织带厂诉被告王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小青织带厂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小青织带厂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