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小青织带厂与王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小青织带厂,王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7号原告义乌市小青织带厂,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经营者高新文。委托代理人吴茂湖,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国。本院在原告义乌市小青织带厂诉被告王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小青织带厂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小青织带厂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