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于某某,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