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杜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