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李寨镇。委托代理人李森,项城市李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心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史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