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342号原告陈某,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被告殷某某,女,1983年9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殷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