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利民与吴凤祥、杨丛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徐利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吴凤祥,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杨丛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徐利民申请执行吴凤祥、杨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诉讼中,本院作出了(2014)松民初字第233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凤祥在赤峰市松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0000元、冻结了吴凤祥在赤峰市******银行股权20000元。现冻结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凤祥在赤峰市松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吴凤祥在赤峰市******银行股权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