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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XX、庞东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庞东,王其龙,庞祖宾,秦玉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庞东,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其龙,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庞祖宾,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秦玉军,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东、李XX、王其龙、庞祖宾、秦玉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庞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被告人王其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被告人庞祖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秦玉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暂扣于博白县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一万三千一百一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同年3月13日将案卷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查阅,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2日查阅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人庞东、王其龙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李X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泉清审 判 员  姚志东代理审判员  梁 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玉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