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济宁市实验中学与马冰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实验中学,马冰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实验中学,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济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廉克海,校长。委托代理人张路军,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冰冰,无业。委托代理人蔡艳芝,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宁市实验中学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济宁市实验中学以欲寻求其他解决方式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市实验中学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市实验中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取5元,由上诉人济宁市实验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