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某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