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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孔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董云州,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1110511163。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赖晓群,石城县横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14011104108。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以证据不足,拟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