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汪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0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2006年5月5日生,住新县。被执行人汪雷,男,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新县。我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汪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汪雷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李福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