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学利与陈清华、林金群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学利,陈清华,林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02号原告林学利,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清华,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金群,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学利与被告陈清华、林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学利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清华、林金群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林学利用于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x房产的抵押、交易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燕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碧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