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于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俩仟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俩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司政,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俩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毅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变中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俩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俩仟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变中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司政,被上诉人深圳俩仟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周毅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俩仟公司与西变中特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6日、2012年1月12日、2012年9月28日就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宝鸡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电抗压器、变压器项目的投标及履约,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每年70万吨煤制稀烃项目变压器投标及合同履行等项目签订了四份咨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深圳俩仟公司负责与招标方的协调工作,协助西变中特公司在投标中充分表达优势条件,提供必要准确的信息,指导西变中特公司的投标工作,促成西变中特公司顺利中标,西变中特公司在中标后按约定的比例支付深圳俩仟公司服务费。协议签订后,深圳俩仟公司促成了西变中特公司与招标方签订了四份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西变中特公司应支付深圳俩仟公司咨询服务费295400元,西变中特公司在分几次支付了共计83970元后,再未给深圳俩仟公司方支付服务费。深圳俩仟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公司与西变中特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6日、2012年1月12日、2012年9月28日就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宝鸡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电抗压器、变压器项目的投标及履约,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每年70万吨煤制稀烃项目变压器投标及合同履行等项目签订了四份咨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其公司负责与招标方的协调工作,协助西变中特公司在招标中充分表达优势条件,提供必要准确的信息,指导西变中特公司的投标工作,促成西变中特公司顺利中标。西变中特公司在中标后按约定的比例支付其公司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其公司促成了西变中特公司与招标方签订了四份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西变中特公司应支付咨询服务费295400元,西变中特公司在分几次支付了共计83970元后,再未支付其公司服务费,尚欠211430元。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判令西变中特公司支付拖欠的技术咨询费211430元,本案诉讼费由西变中特公司负担。西变中特公司辩称,深圳俩仟公司诉称当中的四份协议属实,其公司已支付83970元属实。但深圳俩仟公司诉称应支付剩余咨询费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约定咨询费的支付方式为收到业主货款的同比例支付,其公司已按收到货款的比例支付了咨询费,支付剩余的咨询费尚不具备支付条件。且其公司与深圳俩仟公司所签订的四份协议形式上合法,但无具体实质性的咨询内容,双方该协议的签订存在瑕疵。2013年其公司的上级公司对所有技术咨询协议进行清查,要求各子公司清查通报。其公司建议双方协商终止协议,但深圳俩仟公司不同意并提起诉讼。四份技术咨询协议本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不当利益的转移,且深圳俩仟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技术咨询,因此属于虚假合同。西变中特公司并提起反诉主张,上述四份协议无效,要求深圳俩仟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技术咨询费83970元,且诉讼费由深圳俩仟公司负担。深圳俩仟公司对西变中特公司的反诉辩称,西变中特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西变中特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宝鸡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电抗压器、变压器项目、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每年70万吨煤制稀烃项目变压器项目是根据规定合法、公开的招投标形式进行招标的。在招标过程中,西变中特公司与深圳俩仟公司签订的以“促成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居间合同”即《合作咨询协议》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为无效。深圳俩仟公司依据该合作咨询协议主张居间报酬,不予支持。西变中特公司反诉主张要求深圳俩仟公司返还支付的居间报酬83970元,由于西变中特公司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愿与深圳俩仟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给深圳俩仟公司,且深圳俩仟公司的居间活动中存在必要的费用支出,结合本案合同无效系双方过错行为所致,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西变中特公司要求深圳俩仟公司返还83970元的反诉请求,依法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俩仟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变中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深圳俩仟公司负担,反诉费1000元,由西变中特公司负担。宣判后,西变中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认定涉案四份咨询合作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却未判决深圳俩仟公司返还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83970元有误;且原审法院将深圳俩仟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其公司对无效合同应各自承担的责任混同;原判驳回其公司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违反了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规定,也与原审对该无效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存在矛盾。请求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为深圳俩仟公司返还8397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深圳俩仟公司负担。深圳俩仟公司辩称,涉案的四份咨询合作协议有效,对其公司依据双方的咨询合作协议取得的报酬83970元不同意返还给西变中特公司。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对原判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四份咨询合作协议的效力及深圳俩仟公司取得的83970元居间报酬应否返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在招标方公开招标、西变中特公司投标行为开始之前,深圳俩仟公司与西变中特公司签订的四份咨询合作协议约定有“深圳俩仟公司协助西变中特公司在投标中充分表达优势条件,提供必要准确信息,促成西变中特公司顺利中标”等内容,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西变中特公司中标并承包项目工程,但对于这种以促成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三公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不应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认定四份咨询合作协议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西变中特公司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愿与深圳俩仟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了83970元,故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认为双方对涉案四份咨询合作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并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从而驳回西变中特公司要求深圳俩仟公司返还83970元居间报酬的反诉主张的处理,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