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执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柳秀萍与陈瑞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秀萍,陈瑞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2722号申请执行人柳秀萍,196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代理人孙林根,男,1963年1月1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63********,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直淀南巷**号。被执行人,陈瑞章,1964年11月6日。柳秀萍与陈瑞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姜堰区人民法院(2014)泰姜溱民初字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陈瑞章应返还原告柳秀萍钢管8808.5米扣件9375只套管405只,模板锁47支,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171698元,付给原告柳秀萍租金227144.8元。依照该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0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对陈瑞章所有的座落于中德名人国际9号205室一套裁定予以查封,并拟采取拍卖措施。另查明,因被执行人陈瑞章下落不明,导致被执行人应返还给申请人的钢管、扣件、套管、模板锁暂无法执行。2015年12月10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孙林根,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被执行人陈瑞章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拍卖上述房产尚需时日,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姜溱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于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