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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桂红与张伟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红,张伟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张桂红,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中蒙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申请人张伟艳,女,1975年12月18日,汉族,满洲里市中蒙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担保人蔡涛,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中蒙医院职工,现住满洲里市。申请人张桂红与被申请人张伟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伟艳在满洲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伟艳在满洲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予以冻结,数额至3万元止。二、将蔡涛名下的满洲里市北区XX小区X号综合楼X单元X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存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