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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5号原告: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区祥和路东侧1-7栋,组织机构代码68083088-3。负责人:宋爱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维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城镇富民北街,组织机构代码14914016-7。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健,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杰,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诉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德华审 判 员  曹京江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