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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476号原告许某某,女,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5日,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福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