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476号原告许某某,女,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5日,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福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