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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369号原告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6号中企钢贸城东排315室。法定代表人郑进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小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8元,减半收取5444元后,其余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贾蒲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