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颜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117号原告刘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刘某甲,女,系原告之母。被告颜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