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喜南与王峰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喜南,王峰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董喜南,青岛市人民路374号喜来超市人民路店职工。被执行人王峰吉,青岛市烟草专卖局职工。申请执行人董喜南与被执行人王峰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搜索“”